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62号》规定,
(一)将第一段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将第一部分修改为“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引导企业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将第二部分第一段修改为“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在本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塘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实行与市区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方案由当地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备案”。
(四)删除第二部分第二段内容。
(五)将第三部分第一点第一段修改为“根据本地区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六)删除第四、五、六、七部分内容。
(七)本文件中“市地税局”统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引导企业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在本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塘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实行与市区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方案由当地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备案。
市区范围内的实施对象按行业划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包括制造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下同)两大类。对经营业务涉及两个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业务作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就高原则确定。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根据本地区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1. 一级土地范围: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北至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密渡桥路、京杭运河、中河路高架桥;西湖风景名胜区全境。
2. 二级土地范围:
(1)北区片:东至笕丁路、机场路、明石路、白石村、德胜东路、东湖路,南至钱塘江,西至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龙门山、金鱼井、西溪路、绕城公路、西溪文化旅游区北界线、紫金港路、余杭塘河北侧干流、宦塘河、西园路,北至董家路、余杭区界、谢村路、金昌路、铁路(杭钢集团公司)、杭钢集团公司与半山路交汇处、半山山脚、广济路、石桥路、华丰路、石大快速路与笕丁路交汇处。
(2)钱塘江南岸区片:东至铁路、机场高速路、风情大道、西兴镇,南至滨兴路、长河路、南环路、火炬大道、彩虹快速路、之江大桥,西至钱塘江。
(3)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片:东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东界线,南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南界线、转塘镇,西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西界线,北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北界线、西湖风景名胜区南界线。
(4)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区片:东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东界线,南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南界线,西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西界线,北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北界线。
(5)龙坞风景区南区片:东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东界线,南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南界线,西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西界线,北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北界线。
(6)下沙城区片:东至九号路,南至六号路,西至下沙镇界线,北至二号路。
3. 三级土地范围:除一、二级土地范围以外的其余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
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变,即一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三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
四、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一)分类。对同一行业使用5亩(含)以上土地的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分为A、B、C、D四类,其中,在本行业“亩产税收”贡献得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类;排名列15%—30%(含)的为B类;排名列30%—60%(含)的为C类;其他的为D类。
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二)分类评价方法。以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情况为主要指标,按得分高低对纳税人进行排名。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合计/实际用地亩数。
税款合计包括上年度国、地税实际入库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水利建设基金、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人实际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年均土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如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按实际占用面积登记;无权属证明的,以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确认的面积为准;“一企多地”的,按纳税主体合并计算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