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工商办发〔2008〕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市监发〔2022〕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一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工作进展顺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截止6月底,各区县局已完成197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现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规范登记时限
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指导原按照企业形式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规范登记手续。对确有特殊原因未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规范登记的,可延期至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
二、放宽规范登记的形式
支持原登记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主决定采取“注销-新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方式进行规范登记。采取变更登记方式规范的,变更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在办理此类变更登记时,各区县局要按照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1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收取“债务承接的说明”等登记材料。市局已完善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业务软件,现有的业务流程能够支持各类企业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依法由其章程规定。各区县局在核定农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