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总工字(1997)48号
浙人退(1997)139号
浙劳险(1997)194号
(1997)财行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省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去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浙政办发(1996)256号)。文件下达后,总的反映是好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和部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浙政办发(1996)256号文规定的,可享受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省(部)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范围是指:
1.建国以来以国务院名义命名表彰的,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历次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
2.国务院各部、委、办和省政府表彰的,明确规定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省(部)级先进生产(工作)者;
3.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系指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规定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包括后补列入的这期间的省先进统计工作者、1958年度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全省农口系统省级先进工作者等。
二、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人员,必须是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本人。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家属代表等不能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三、1956年至1964年期间,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不论获得过几次称号,在计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时均按一次计算。在此期间获得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次数也不能与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的次数合并计发荣誉津贴。
四、获得多次或多项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一律按最高一档的标准执行,不能合并计发。
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和浙革(1979)154号文的规定精神,中央军委和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到地方工作后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分别按全国劳动模范和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标准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