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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本级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本级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0〕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09〕78号),支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特就支持市本级(不含柯城区、衢江区)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市本级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进行奖励。市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衢州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5%比例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1个月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每年1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市民政、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拨付。

(四)残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残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有关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