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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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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府办〔2008〕76号),推动跨地区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明确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完善转移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跨统筹地区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完善转移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府办公厅《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称《暂行办法》)为参保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适用本办法。

二、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一)在参保人提出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凭证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二)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记录参保人的基础信息、单位缴费金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视同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等相关内容。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机构

参保人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的申领、审核等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各参保地分担责任计算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