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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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函》 (汕劳社函[2003]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诊疗项目范围》第一条第五项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已明确属于他方责任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被伤害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交通意外损伤进行的抢救和创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