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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能否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纳入《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