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性服务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照《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落实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其中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根据《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40号)规定,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提前规划,建成后由当地政府接管使用。对原有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进行调剂。物业管理用房按照《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农贸市场配套公建项目建设面积,按社区(小区)每万人1000平方米左右配置,并按有关建设标准建设。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作为退休人员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用于对社区共建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城镇“三无”对象及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给社区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公益金资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其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其中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对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其通讯、网络、有线(数字)电视等收费给予优惠。
(八)区、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性服务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时,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性服务的扶持力度
(九)对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以及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税收政策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等文件执行。
(十一)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2004〕186号、杭财企〔2004〕1211号)规定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期限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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