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8〕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7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原已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8〕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
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并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渝办发〔2000〕6号)参加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储蓄式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储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储保人员,必须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储保合同);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继续按照渝办发〔2000〕6号文件给予利差补贴。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条 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储保人员,其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用原储蓄式养老保险的本金(以下简称储保本金)缴纳,由储蓄式养老保险承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代缴。储保本金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本人予以补足。储保本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余额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选择本次合同终止时领取余额的,其余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渝办发〔2000〕6号文第13条第二款“某5年存储期内(非存储期首日)申请领取部分保险本金的,其申请领取部分按领取当日人民银行公告的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该5年存期内的利息,并从申请领取的金额中扣回该5年期内已累计领取的保险生活补助费金额多于此利息支付的部分”的规定执行;
(二)选择按原储保合同约定的到期时间领取余额的,其余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按原合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到期后在30日内将余额本息划入储蓄式养老保险人员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储保人员,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终止储保合同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保险公司从终止储保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储蓄式养老保险利差补贴。储保人员从终止储保合同的次月起到2009年6月止,应享受的利差补贴由区县政府负责发放。截至2009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