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人社发〔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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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日
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