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四部门关于南宁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南宁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南宁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010年11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各类商品、服务最低纳税额认定或者进行查封、扣押、担保、抵税、拍卖(变卖)行为所涉及的物品和其他财产权益;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价款、费用等。
第三条 本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指导、监督工作。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其他机构不得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事项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一)片区商品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
(二)片区房屋、铺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认定;
(三)片区土地转让或出租最低计税价格认定;
(四)对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抵税的财物的价格(价值)认定;
(五)对查封、扣押以及拍卖、变卖的财物的价格(价值)认定;
(六)因税收征管需要进行的其他价格认定。
第五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要严格依法有序进行,鉴定前,税务机关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以下简称《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