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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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知》实施后将妥善解决部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 波 20-83182864
省地方税务局 戴宏辉 20-85299278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1〕9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人向缴费受理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以下材料。缴费受理地根据《
通知》第七条规定确定: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三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