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文件精神,结合城市发展现状,决定调整江山市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有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促进经济提质增效总体部署,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导向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本市辖区内使用应税土地的所有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江山市范围内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小城市的标准征收。全市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仍为3元、6元、9元、12元/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东以江东大道为界;南以景星路一南门路一西山路为界;西以南门路与西山路接口、沿西山山脊至礼贤路与迎宾大道接口为界;北以迎宾大道为界(上述路段均含道路两侧)。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2元。
二级用地范围:各街道除一级用地以外的生产经营用地;经济开发区所辖及代管范围的生产经营用地;贺村镇所辖生产经营用地。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9元。
三级用地范围:四都镇、峡口镇、上余镇(经济开发区范围之外)、新塘边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6元。
四级用地范围:未划入一级、二级、三级用地征收范围的其他建制镇应税生产经营用地。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3元。
(三)评价指标
亩产税收=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用地亩数。
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是指纳税人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一个完整日历年度的实际净入库税收合计(即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减免税款依据上一年度亩产税收指标情况执行。
年度净入库税收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补缴税款、纳税评估的税款、依法批准的缓缴税款和免抵调库金额。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稽查查补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收合计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用地亩数:为纳税义务人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包括纳税人自有土地面积和租入土地面积,纳税人出租土地面积不扣减。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实测面积数为准。
税款统计以所属年度为准,企业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土地面积亩数。
(四)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1.行业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划分为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其他行业四大行业。工业类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零售业类含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类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行业类含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对经营涉及2个或2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按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2.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根据纳税人的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三大类,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1)分类。激励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的纳税人,其中:①工业为亩产税收16万元(含)以上,②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为亩产税收为24万元(含)以上;提升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其中:①工业为亩产税收8万元(含)至16万元,②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为亩产税收为12万元(含)至24万元;一般类是指亩产税收8万元以下工业企业,12万元以下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企业或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
(2)分档。分档是根据以上分类,实行相应的分档减免政策。具体分类及分档减免标准见附件。
(五)其他规定
1.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含承租面积,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的土地除外)小于1亩的纳税人,暂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2.房地产、建筑、金融、保险、通讯、烟草、供电、石化等行业暂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3.考核当年注销的纳税人,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4.亩产税收未达到8万元、12万元标准的企业,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第一档(A类)且亩产税收8万元、12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一档的减免政策。
5.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新增土地项目,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从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给予一定期限的建设期土地使用税减免50%优惠,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两亿元以下为18个月,两亿元以上为24个月。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零土地”技改项目,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给予技改区域(按照投资强度折算)12个月土地使用税减免50%优惠。政策期内已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的除外。
6.减免税与企业评价对应关系。为使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立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标准。
7.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等被处罚,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政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不得享受本政策。一票否决条件以上一年度为准。
8.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
三、工作职责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该项工作。
市资规局负责提供企业土地登记信息;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负责提供落户地企业租入土地登记信息;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企业清册,符合条件的新增用地及技改项目企业清册、对应的土地区块、土地面积;
市服务业发展中心负责提供规模以上批发零售业、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企业清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处罚企业清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负责提供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被处罚企业清册;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被处罚企业清册;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处罚企业清册,纳税人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编制亩产税收减免单位清册,负责本方案相关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各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上述资料书面报市税务局,其中所涉及的掌握标准与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解释并报备市税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市政府成立江山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税务、服务业发展中心、财政、资规、经信、商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税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综合考评和调研宣传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该项工作,并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政策引导。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的宣传,使纳税人对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江政办发〔2016〕18号
)、《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前减免实施办法的批复
》 (
江政函〔2018〕95号
)予以废止。
附件:江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标准
附件
江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标准
行业
|
类别
|
亩产税收
|
减免幅度
|
工业
|
激励类
|
22万(含)以上
|
100%
|
16万(含)-22万
|
80%
|
提升类
|
12万(含)-16万
|
60%
|
8万(含)-12万
|
40%
|
一般类
|
8万以下
|
0
|
批发零售、
服务业
|
激励类
|
32万(含)以上
|
100%
|
24万(含)-32万
|
70%
|
提升类
|
16万(含)-24万
|
50%
|
12万(含)-16万
|
30%
|
一般类
|
12万以下
|
0
|
其他行业
|
激励类
|
32万(含)以上
|
100%
|
24万(含)-32万
|
70%
|
提升类
|
16万(含)-24万
|
50%
|
12万(含)-16万
|
30%
|
一般类
|
12万以下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