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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45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9-04

USHUI.NET®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2014年11月3日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对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款预征的详细情况,请2008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八年九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7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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