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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9]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收入业务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两国协定规定在我国不予征税的,应按照协定规定办理。
二○○九年一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95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1-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