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渝人发〔2006〕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
近日,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生委等八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其中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结合《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就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费)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发范围
凡转业的第二年元月算起,子女年龄不满14周岁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对象。
二、执行标准
按照《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