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8〕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0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注意了解与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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