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津市场监管规〔2020〕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官网标注失效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发展
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0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
津政发〔2015〕9号),结合我委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放松注册资本登记管制和经营范围登记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金融、保险等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注册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由出资人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在章程(协议)中约定。出资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章程或协议约定按期缴付认缴出资额后,自主通过天津市企业信用系统公示,并对真实性负责,无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
(三)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非货币出资,允许出资人全部以非货币财产作为认缴出资。
(四)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限制准入的行业,允许申请人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自主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