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26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规范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程序,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办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以办理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由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条 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二)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填写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原件核验:
(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二)获得的最高学历的验证证明;
(三)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访问邀请函或者证明信;
(四)访问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
(五)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页);
(六)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