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4〕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