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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15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农发(200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18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2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8〕27号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3/8/15。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4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保办,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城镇、小城镇、农村社会保险衔接机制,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的衔接

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更参保形式,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及时记录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其中,从业人员参保形式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变更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或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其在农保的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应及时递交市农保经办机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建立转移人员数据信息。

个人社会保险信息记录的内容为:
1、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帐户;
2、本人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3、本人参加城保、农保的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基数;参加镇保的历年缴费记录;
4、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部分、统筹基金记入部分及利息);
5、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历年缴费记录、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储存额及相关信息;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衔接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农保转至城保、镇保,缴费年限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1、从业人员从农保转为城保的,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按同年城保规定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以下简称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其中,从农保转入的1992年底以前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统一按199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993年城保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

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按折算后城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记帐比例确定的标准记入。

2、从业人员从农保转为镇保的,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扣除已计入个人帐户部分,下同)按同年镇保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以下简称镇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其中,从农保转入的1992年底前的单位缴费总额,统一按199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2003年镇保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折算后,计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从农保转入的1993年1月至2003年10月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按同年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2003年镇保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

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高于同年镇保缴费标准的部分,可按规定划入镇保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经本人申请,可以并入单位同年缴费总额折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划入镇保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

(二)从镇保转至城保、农保,缴费年限及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1、从业人员从镇保转为城保的,镇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按同年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

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按折算后城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记帐比例确定的标准记入,从镇保转入的个人补充医疗保险帐户(X2)的余额划入城保个人医疗保险帐户。

2、从业人员从镇保转为农保的,其镇保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农保的缴费年限。

从镇保转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的储存额和医疗保险帐户(X2)的余额,由镇保、医保经办机构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从城保转至镇保、农保,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1、从业人员从城保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