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人社办发〔2018〕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2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共青团市(州)委,省内各高校:
为进一步推进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中职(技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共同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发挥优秀见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川府发〔2017〕53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标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DB51/T1953—2015)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团省委等部门,按照“政府推动、单位参与、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申请认定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州)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市级及以上青年见习基地和市级及以上大学生社会实践(实习)基地;
(二)市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区、行业联合会(协会)等,可以园区、联合会(协会)名义申报。
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不再申报。
第四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或园区,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每年可提供15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毕业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