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市监发〔2020〕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成市监办〔2022〕47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到期日2025年4月21日
各区(市)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柔性执法的作用,把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柔性执法的重要意义
柔性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监管执法中,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适时灵活地采取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公示、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
实施柔性执法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柔性执法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创新实践。
实施柔性执法可以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保障困难企业正常运转,为创业者提供成长空间,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可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营造包容支持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柔性执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国际化营商环境相关部署,立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以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稳定为目的,积极探索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向3.0版跃升。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柔性执法应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柔性执法。正确处理行政柔性执法与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按照文明柔性的执法方式,实现刚性执法的目的。
2.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柔性执法应从本市市场监管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严守党纪国法和各项纪律规定,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3.适当原则。实施行政执法应优先采用柔性执法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式方法应必要、适当,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柔性执法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以推行柔性执法为由而疏于或放弃自身的监管职责。
4.便民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都应当依法公开,并做好柔性执法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民众良性互动的局面。柔性执法的实施程序应当简明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应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合力,加强业务监管与综合执法的协调配合,既重视行政监管中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运用,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对拒不改正或再犯的违法当事人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行政柔性执法,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服务就是执法”的理念,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执法全过程。进一步推进执法行为规范化,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查处,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努力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将柔性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予以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三、柔性执法与行政处罚的配合与衔接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监管机构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需要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行为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柔性执法文书;对现场发现应当立案处罚的案件线索移交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按照业务监管机构制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和专项执法安排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参照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和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查处;对业务机构移交的涉嫌立案处罚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回复业务监管机构;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多次重复违法等情形,可能涉及吊销相关证、照的,需要业务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行为的,应及时告知业务监管机构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实施柔性执法的范围
对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都应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贯穿于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活动中,在履行企业注册登记、产(商)品监督抽查、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事项、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行为的监管等职能过程中,对发现的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业务监管机构也可根据其工作特点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定不同时间阶段的监管内容和执法重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令召回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程序上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适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五、实施柔性执法的方式方法
柔性执法行为在实施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采取辅导、建议、提示、告诫、约谈、公示、回访等多种方式单独或综合运用,加强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采取如下柔性执法方式:
(一)行政辅导。在市场监管职能、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提供帮助和支持。
行政辅导主要适用于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获评政府质量奖、争创标准(认证)示范单位、制定合同文本,诚信体系建设、企业上市登记、组建企业集团、及其他新型业态发展等。
(二)行政建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在日常监管中为市场主体出主意、指方向,引导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品牌维权意识、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行政建议主要适用于引导市场开办者规范生产经营、健全特种设备、食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障、过程控制等规章制度;促进广告审核、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及建立台账、档案管理;督促履行“三包”、召回、质量承诺等主体责任义务,以及其他需要行政建议的内容。
(三)行政提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监管、执法数据的分析,对某一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行政提示主要适用于对抽检产(商)品信息、消费警示信息的发布和违法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的措施。
(四)行政告诫。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较轻、无严重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示,督促其改正。
行政告诫主要适用于无照经营时间较短、轻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通过大众媒体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未亮照经营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告诫措施的情形。
(五)行政约谈。对未履行产(商品)质量、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电子商务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或未尽“三包”义务的,存在严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行政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约谈。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纪检监察、行业管理机构参加。
(六)行政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行政公示主要适用于产(商)品质量抽查结果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审批信息以及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等。
(七)行政回访。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后,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及建议的活动。
行政回访主要适用于:1.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