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9日
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在依税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费”)。
第三条河道管理费按照缴费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
第四条河道管理费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河道管理费征收和缴库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第五条河道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河道整治、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