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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授权,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