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2010]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
粤府办〔2010〕41号
)和《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试点推进、以点带面、全面覆盖,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让更多的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和要求,2010年在开平市开展新农保试点;力争在2011年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将台山市、恩平市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2011年全市新农保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村改居”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原则;
2.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待遇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三)基本模式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以每个自然年为缴费年度,原则上应按年缴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参保人在60周岁前不得支取。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的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2)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建立。
个人参保补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市本级和各市、区按以下办法筹集资金:各市、区试点起步第一年,市本级与市、区各负担50%;从第二年起,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按45:55比例分担,与其他市、区则按1:9比例分担。
(3)特殊群体补贴。属农村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参保人(以下简称特殊群体补贴),其个人缴费由本级财政按最低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所需资金,由各市、区负责。
各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制定相应鼓励办法,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所增加的财政支出由各市、区政府负责。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五)待遇领取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
1.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并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缴费。
2.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不间断缴费至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费,累计不超过15年,政府的补贴按每年的标准逐年给予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在年满60周岁时因中断缴费的年限须一次性补缴,但补缴年份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且不补发参保人父母养老金。
3.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含15年)。参保人因中断缴费而导致在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继续逐年延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延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如果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制度衔接
1.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未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2.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1)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改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3)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对已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至少55元。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
(4)对符合
粤府办〔2010〕41号
文确认的列入养老保障范围供养人数的新被征地农民,由用地单位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作为个人缴费的费用,计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新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新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5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项目性质分别共同负担。按
粤府办〔2010〕41号
文规定,属省重点项目的,除省政府负担50%外,其余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界定的分担比例分别负责。其它项目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界定的分担比例分别负责。
(5)符合《关于做好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条件的,可改发市基础养老金。
(八)管理与服务
1.个人账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