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职业病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3〕34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统一政策标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 》等规定,现就《意见》中涉及职业病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业病病人工伤认定
(一)《
意见》第七条主要是解决违法分转包情况下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权益保障问题。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工行为管理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权益保障,应适用专门的法律法规,不属于《
意见》第七条的调整范围。
(二)按照《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