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关于解决当前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3〕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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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农垦局:
为切实解决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粤办会函[2003]73号),结合广东农垦的实际+现就解决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广东农垦系统分别以所辖各农垦局作为统筹单位纳入所在地级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实行全额结算。各农垦局所属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由所在市农垦局社保办事处负责足额向所在地级市地税机关划解。直接缴人所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农垦局要加大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在中央财政未明确对广东农垦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给予补助前,采取省养老保险调剂金、省财政、省农垦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共同承担按应收养老保险费总额的90%与养老金足额发放所需的基金收支缺口。
基金收支缺口测算一定三年。本次测算期(2003年7月至2006年6月)每年平均缺口15,197万元,由省养老保险调剂金、省财政补助和省农垦自筹资金各承担5,066万元。省养老保险调剂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和省农垦自筹资金在每季度初同时预拨到各农垦局所在地级市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农垦自筹资金尚未到位时,省养老保险调剂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其本人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计算,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四、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按月、季、半年缴纳,或在收获季节集中结算扣缴,但当年应缴费必须在年终结清,养老金的发放时间与之相对应。
五、纳入地方统筹后,离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以各农垦局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