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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
汕府﹝2016﹞36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汕府〔2018〕1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执行粤府〔2015〕129号文,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推进,保持社会稳定。

二、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直、县(市、区)分别统筹,国家、省有规定或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三、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