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有关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规范我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中小企业局
201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心城区楼宇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空置楼宇,是指经市楼宇经济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实施亿元楼宇项目的中心城区空置楼宇。具体形式包括商务楼宇,以及改造用于商务办公的
商业楼宇、风貌建筑、工业厂房仓库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空置楼宇认定及考核办法,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开展空置楼宇年度申报及考核工作,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资金用途,组织相关项目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市楼宇经济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空置楼宇项目,可由单个楼宇独立申报,也可由多个楼宇捆绑为一个项目组合申报。
第七条 每个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