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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府发〔202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20〕20号)。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https://www.zg.gov.cn/zgsrmzf/gbml/pc/content/content_1895762158792114176.html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自府发〔2020〕2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自贡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国际科技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60项。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每年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国际科技合作类奖不分等级,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筹协调开展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分别负责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并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连续在市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三年,且提名年度在市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
(二)在自贡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器械及其系统等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了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我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参与我市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四章 提名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提名者包括下列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区县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提名条件的高校、企业、学会、协会等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进行审查,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或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或者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被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处于惩戒期内的;
(四)已两次被提名为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为市科技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五)曾经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市科技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六)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五章 受理及评审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评审,并筹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材料按照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作出的评审意见按照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审核,并对奖励评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授予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授奖情况载入自贡市志,并可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评选中优先推荐。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成果或奖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