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4〕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6月1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是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享受大龄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的人员。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下称退休人员),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养老金的,按本意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实施原则
(一)属地参保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所在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
三、参保办法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