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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延长期限和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延长期限和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人社发〔 2013 〕3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3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19〕18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1〕98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3〕48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共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有关问题和审批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首次申请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获得县级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或上年度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较好、职工权益保障较好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2年;获得省、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3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必须重新申请。
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保证一整天休息时间,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
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