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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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针对原《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2014年9月2日
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1〕2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省级每年继续从中央下达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并以2011年中央下达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为基数,每年按增量部分的2%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应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