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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建〔201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发改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海岛和沿海地区的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改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海岛和沿海地区的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至2012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设立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国函〔201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31号)以及省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开发,有效保护。海洋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建设时,必须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海洋专项资金的投向以海岛地区为重点,兼顾沿海地区,按因素法计算分配。

(三)核定项目,绩效考评。海洋专项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分配核定到项目,并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分配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三条  海洋专项资金的分配范围为:除计划单列市宁波外,海岛(含半岛,下同)市(区)县和既拥有海洋大陆岸线、又拥有岛屿岸线的12个沿海市县。具体名单是:舟山市(定海、普陀)、岱山县、嵊泗县、温州市、洞头县、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台州市、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嘉兴市、平湖市、海盐县。其中嘉兴市作为特例纳入分配范围。

第四条  海洋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为: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省海洋专项资金80%的额度切块给海岛市(区)县,20%的额度切块给12个沿海市县。切块额度按因素法计算分配到市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指标设置

设置海岛面积、港口客货吞吐量和人均可用财力等三项因素指标。其中:

1.海岛面积。海岛市县按列入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海岛面积计算,沿海市县按其辖区内海岛面积计算。

2.港口客货物吞吐量。按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数计算。

3.人均可用财力。按省财政厅对各市县2009年总人口的人均可用财力计算。

(二)权重分配

分别海岛市(区)县和沿海市县设置各项指标权重:

1.海岛市(区)县80%的切块额度中:海岛面积、港口客货吞吐量和人均可用财力的权重分别为30%、30%和20%;

2.沿海市(区)县20%的切块额度中:海岛面积、港口客货吞吐量和人均可用财力的权重分别为6%、6%和8%。

(三)其他规定

1.按本办法规定计算2010年至2012年每年应分配给市县的切块额度,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安排。

2.舟山市应将省分配资金的50%平均安排给定海区和普陀区。嘉兴市与平湖市均按省分配资金的50%进行安排。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海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海岛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