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大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衢州市大病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办发〔2012〕150号
)和《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第四条 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区)根据上年度末参保缴费人数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转至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增减人数的费用按照当年净增人数于次年3月底前结算。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基金收支情况适时公布,同时也作为招标的基准价。
第五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自付费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费用和住院参保人员的专家远程医疗会诊补助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超出规定发生的医疗和其他费用,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今后需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项目和费用,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
第六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