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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42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稳定就业的具体举措,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区县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二、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机制

  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退役1年内免费参训。2010年冬季及以后按规定退出现役的我市城乡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下同),在退出现役1年内,都可自愿参加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主选择教育培训项目。符合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根据区县有关部门发布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参加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教育和培训。职业教育期限一般为2年,职业技能培训课时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三)就近实施属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和承训学校具体实施。教育培训任务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育质量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院校和技能培训机构承担。

  (四)鼓励自谋职业与保障安置相结合。鼓励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现行安置政策执行,即: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农村退役士兵培训后推荐就业或市场自主择业。

  三、切实加强教学管理,搞好就业服务工作

  (一)创新教学模式。民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经毕业(结业)考试合格,由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颁发毕业(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坚持科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区县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三)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学员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人才、劳务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承担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