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工业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工业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工业直接股权投资(以下简称直投)运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投,是指自治区本级的广西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工投公司)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转投公司(以下简称市转投公司),履行直投出资人职责,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化原则,以财政资金注资形成的国有资本直接对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广西工投公司和市转投公司统称为直投公司。
直投采取自治区直投和市转投两种投资方式。自治区直投是指以广西工投公司进行直投。市转投是指以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将直投资金下达市级财政,再由市转投公司进行直投。
结合各设区市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等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着力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风险可控的重点项目,以广西工投公司投资为主;对各设区市提出的特有主导产业且风险可控的项目,由市转投公司投资。
第三条 直投遵循“政府统筹、市场运作、依法合规、稳健安全、聚焦工业”的基本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主要目的是支持自治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助力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直投资金的预算单位,负责统筹管理直投工作,指导直投公司开展直投工作,并进行直投项目支出部门绩效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直投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核拨资金及直投项目支出财政绩效评价,对直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本市市转投公司的出资监管职责,对本市市转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市转投公司直投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直投公司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直投项目投资决策、自主经营管理职责,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编制投资方案、投资决策、签订投资协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工作。参股被投资企业后,依法承担出资人职责,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投资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被投资企业是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直投条件的企业,且所投资项目为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拥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发展思路明确,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征信记录良好。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出资能力,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直投方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新政策执行;
(三)项目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同行业中型投资项目标准,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达到同行业技术改造项目平均规模;
(四)项目前期工作完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程序,企业自筹资金达到一定的比例;
(五)预计项目建成达产后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
每批次项目的申报条件及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
第十条 直投公司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企业,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直投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40%;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参股被投资企业,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十一条 直投公司对单个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项目的先进性和重要性、被投资企业资产情况等确定。
第三章 企业立项与财政出资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年度直投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公布直投项目申报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及具体要求,并从申报项目中筛选优质项目分别推荐给直投公司。自治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审核同意后统一推荐给直投公司。
第十三条 直投公司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并形成投资方案建议及投资决议等相关文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属于各设区市转投的项目,需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直投公司也可推荐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直投公司上报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投资方案建议、投资决议等文件进行复核,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直投项目财政出资初步计划。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直投项目财政出资初步计划(分自治区直投、市转投),报广西推进产业振兴三年行动指挥部审核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结果,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后,下达直投项目年度财政出资计划。
第四章 财政预算与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直投项目年度财政出资计划纳入桂发〔2021〕3号文件确定的有关财政对工业扶持计划的安排。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直投资金统筹安排,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直投项目财政出资计划,结合财力、项目进度、项目退出计划等,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编制直投年度财政预算,直投年度财政预算与直投项目年度财政出资计划相匹配,直投项目年度财政出资计划不超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直投年度财政预算、直投项目年度财政出资计划,结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按被投资企业自筹资金进度、项目投资进度核拨资金。项目实质性开工后,被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到位20%,自治区财政厅可按财政出资计划的20%预拨付直投资金。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重点优质项目企业可优先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直投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及流程。广西工投公司根据被投资企业自筹资金进度、项目投资进度,按季度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拨款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款。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预算会计制度要求拨付、核算财政资本支出,财政资金先注资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拨付到广西工投公司,由广西工投公司投资到被投资企业。
市转投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及流程。相应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直投项目年度财政出资计划及项目进度,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下达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后,与相应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有关协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每半年将直投资金下达市级财政。市转投公司根据被投资企业自筹资金进度、项目投资进度,按季度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拨款申请,经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向所在设区市财政局申请拨款。所在设区市财政局按照管理规定,及时核拨资金到该市转投公司,由市转投公司投资到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条 直投公司申请拨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函;
(二)投资方案、投资决议等;
(三)项目投资进度表;
(四)资金拨付情况说明。
直投公司申请拨款前,被投资企业应向直投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函;
(二)企业股东会决议、投资合同、公司章程;
(三)企业投资进度统计表;
(四)自筹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情况说明;
(五)企业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上月财务报表;
(六)企业上月工程监理报告或企业工程进度情况报告;
(七)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或违法违规事项说明(有此类情况的,应如实提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直投项目筛选、专家评估、投后监督等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部门预算。各设区市参照自治区本级安排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直投公司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从直投计划资金中合理列支年度管理费,年度管理费用实际支出不超过财政实际注资直投公司总额的1%。直投工作必须开展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费用从管理费中开支。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直投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核算财政注资,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决策和内部控制机制,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要加强直投资金管理,防范、化解财政投资风险,完善出资、退出手续及工作台账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直投公司认真履行出资股东职责和义务,依法与被投资企业完成签订投资相关协议、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等投资手续,参与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帮助被投资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了解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帮助被投资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及时防范、化解被投资企业重大风险和隐患。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被投资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每半年将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分别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直投公司要对被投资企业使用直投资金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企业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分别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重点报告资金管理运作情况和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直投公司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到位,严格执行股权投资相关协议,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被投资企业要主动配合直投公司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督检查广西工投公司投资工作情况,指导各设区市组织市转投公司开展投资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本市直投项目实施情况,并将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直投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广西工投公司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各设区市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市转投公司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投资退出及让利
第二十九条 直投公司制定的直投项目退出方案要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备。
第三十条 直投公司依据有关合同、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约定,在合同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及时开展清算、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直投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直投项目的收益以及退出后的本金,在扣除广西工投公司年度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原则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广西工投公司提出直投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复核同意后,自治区直投项目收益及退出后的本金可用于投资其他未拨付的直投项目计划。在投资项目企业到期清算退出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时将本市市转投项目投资本金和归属自治区本级的投资收益,按照协议上解自治区。
第三十三条 支持直投公司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职责,不追求过高利润。经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直投公司以实现年度投资收益率达到直投项目平均投资期限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15%的收益水平为基本条件,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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