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1〕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840元以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0%;参保人员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非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