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06〕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7-10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税前扣除退保收入的佣金有关问题的函》(吉保监函〔2006〕22号),结合近期基层反映保险行业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保险公司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960号)。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该文件执行。
2. 在执行文件中,要按照税法和征管法办,要查实征收,不宜采取估算、抽查推论等方式。要妥善处理,避免企业复议。
二、关于保险公司计提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