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 沪劳保养发(2005)21号
)规定,规定与沪劳保养发(2005)21号
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
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社会保险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6/8/15。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的规定,本市单位的特殊工种暂按以下规定确认。
1.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下同)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确认。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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