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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2018〕113号

发布时间:2018-04-12
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现就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下称设站单位)按规定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凭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能够证明其进站工作的材料,由设站单位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参保缴费的,按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相关规定转移接续。
  三、设站单位建立职业(企业)年金的,可以参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2日

https://rsj.sh.gov.cn/tqtwj_17340/20220725/t0035_1408598.html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劳保养(200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法[2001]136号)文规定,现就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下称设站单位)按规定招收的具有本市户籍及进站工作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站单位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