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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综〔2017〕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征收局,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实现以票控费,现将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财政票据经办部门

自2017年6月1日起,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票据中心)负责全市财政票据印制、保管、发放工作,同时市财政局征收局原经办的财政票据审批、核销业务,调整至市票据中心办理。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保管、审批、发放、核销工作,区级财政票据由各区财政部门统一向市票据中心领购。

自2017年7月1日起,市票据中心负责市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医疗收费票据审批、发放、核销工作,市财政部门原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的“门诊收费票据”相关事项,交回财政部门办理。市票据中心和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医疗收费票据审批、发放、核销工作。

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系统征收,对非税系统征收项目,规范使用统一财政票据,对其他财政票据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