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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温政发〔2004〕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确保我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 (以下简称企业改制)工作依法运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责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

  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

  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二、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程序

  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以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9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温政发〔1999〕198号)、《批转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劳动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0〕116号)等精神制订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或该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论证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该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由该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组织实施。

  三、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集体企业改制,应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1998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界定集体企业因历史或政策原因造成的模糊产权,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凡产权不清的,由该企业主管部门代管。

  对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对界定为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进行处置。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审计评估

  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产权的单位或该企业主管部门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土地使用权因功能改变增值部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或该企业主管部门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改制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企业改制和转让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产权交易

  改制企业产权转让在该改制企业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指取得浙江省财政部门《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的)内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批准的程序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3〕第3号)第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批准的程序参照执行。

  改制企业内部职工作为改制企业产权受让方,安置本企业职工再就业50%以上的,整体买断产权且一次付清的可按应付款项享受10%的优惠。

  六、转让底价

  国有改制企业整体国有产权转让的底价由改制企业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及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确定。国有改制企业部分产权或资产转让的底价由改制企业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及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确定。在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集体改制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底价由改制企业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及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报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确定。部分产权或资产转让的底价由改制企业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及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确定。在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七、转让价款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在满足职工安置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集体改制企业产权转让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改制企业有多余国有资产的归资产出资人所有或委托该企业主管部门管理。集体企业改制有多余的集体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