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9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0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9〕1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和开展以工代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参加职业技能、新型学徒制、师带徒等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补贴拨付用工企业。
(二)企业职工参与的“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内的竞赛项目,按规定给予补贴。
(三)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面向各类企业职工开展公共实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拨付承训基地所在企业。
补贴经费不得用于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他费用支出。
二、关于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人员、我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劳动力在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下同)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农民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不受紧缺程度限制,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四)农村劳动力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等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困难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关于企业以工代训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