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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工商企〔2006〕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际操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指导意见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宜。

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但是,根据《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除外。

三、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

(三)发起人以书面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缴纳股款。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

(五)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六)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

(七)召开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

(八)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发起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四、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全体董事签字);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住所使用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