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5〕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基础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智能制造。企业产品设计数字化、生产过程控制自动化、生产设备智能化等数字化制造;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节能减排、食品安全追溯、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的深度应用;重点企业数字工厂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产业化。
(二)工业互联网。基于互联网的按需制造、众包设计等新型制造模式; 工业大数据集成应用;公共平台建设。
(三)信息消费。重点支持基于网络、手机等各种智能终端的综合信息服务、消费、出行、支付和公共服务等系统建设。
(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建设市两化融合水平评测咨询服务平台、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管理体系贯标认定。
(五)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等工业创新研发项目,以及首批次或跨领域应用。
(六)本市注册企业申请国家“核高基”和数控机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七)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医药储备。
(八)工业和信息化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信博会、津洽会等展会参展费用。
(九)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补助标准为:
(一)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信息消费、工业创新研发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二)对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产业化和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的首批次或跨领域应用项目,支持金额不高于销售额的30%。
(三)对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申请国家核高基和数控机床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四)对医药储备的支持,参照《天津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五)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展会参展等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须严格履行我市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交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中央企业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交项目申请及所需材料。
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