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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豫国税函〔2009〕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5-0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其中,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是指与当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合同;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是指境内技术转让应取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9〕21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废止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