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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

(二)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

(三)补缴欠费的金额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二、对2013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1.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1.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界定

(一)关于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按月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可自愿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