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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杭发改社会〔2021〕177号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8〕15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持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居住证积分应用,是指对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积分应用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持有《居住证》且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积分,依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四、居住证积分管理和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

五、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动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市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保房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司法、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科技、医疗保障、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积分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六、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括年龄、就业及参加社保、住所及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等;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行为。

七、基础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其中,“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指标,选择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申请人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八、积分应用部门应在具体应用政策中明确总积分相同情况下的排名方式;在开展积分应用时,可以增设重点区域引导性指标,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

九、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或变更等手续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十、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十一、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符合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申请人或者委托、代办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积分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积分应用期间,申请人变更居住地址的,以其申请积分受理时登记的居住证地址为准。

十三、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十四、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在积分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后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十五、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申请人年龄、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居住登记或持有居住证时间等共享信息,由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调整。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定期审核时发现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十六、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积分可重新生效。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终止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十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持《居住证》向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核查,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复核申请予以答复。其中,参加积分应用的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得核定总分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十八、申请人除享受本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外,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可按规定享受申请积分落户、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积分免费体检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十九、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流动人口提供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时,也可通过积分应用有序保障。

二十、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积分应用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或权益前,应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公示申请人积分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十一、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对其已获得的公共服务及权益由积分应用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申请人存在隐瞒、欺骗、违反承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其有关信息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十二、若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29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标准分值

最高

分值

责任单位

备  注


















基础分

























基础分


年龄状况

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


30

市公安局


就业及参加社保情况

依法在本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0.5/

120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

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未参保登记不计分,补缴不计分。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


在本市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30

30

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实际居住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为准。

取其中高分项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

6/

30

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等

1.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

2.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32017年以后,租住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租住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安全排查表》及相应合同。

累计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

5/

100

市公安局

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为准,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文化程度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90

90

市教育局

境内高校本科文化程度及以上的申请人只取得对应学历或学位其中一项证书的,按标准分减10分计。学历结论为结业或肄业的不计分。

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70

70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50

50

大专(高职)学历

30

30

高中(中职)学历

10

10

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

正高级职称

100

100

市人力社保局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应是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取得的、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副高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

80

80

中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

60

60

助理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

40

40

员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级

20

20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

(初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级

10

10











加分























加分

奖项荣誉

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80/

240

与奖项荣誉授予单位相对应的单位

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由党委、政府颁发,不包括部门单独评选奖项)。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国家、省、市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获得浙江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50/

150

获得杭州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30/

90

获得本市各区、县(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10/

30

社会服务

成功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

80

80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团市委、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等

入中华骨髓库并配对成功进行捐献骨髓的。

参加无偿献血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达200ml起计1分,每增加100ml0.5

20

应在本市(杭州地区)范围内献血。

参加志愿者服务

5年内,累计达20时起计2分,每增加20时加2

20

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以本市“志愿汇”系统记录或团市委认可的网络平台数据为准。

参加慈善捐赠

5年内,在本市市区参加“春风行动”、红十字会及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活动捐款,累计达1千元起计2分,每增加1千元加2

10

慈善捐款以“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市民政局认可的网络公开募捐平台数据为准。


投资纳税

自主创业工商注册

投资者个人近5年连续在市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为1分,每增加3万元加1

20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认定。

非投资者个人

5年连续在市区累计缴纳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达10000元为1分,每增加5000元加1

20

来杭投资企业

被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浙江省、杭州市公布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相应加40

80

企业同时被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浙江省、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叠加计80分。

企业同时被浙江省和杭州市公示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只计40分,不叠加计分。

科技创新

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发明专利

30/

不设

上限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多人共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计2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转让专利不得分。

各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得80分;省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的,一等奖得60分、二等奖得50分、三等奖得40分;市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的,一等奖得50分、二等奖得40分、三等奖得30

不设

上限

市科技局

在本市市区工作期间获得的科技进步奖。

减分

守法诚信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80/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5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

50/

5年内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处罚

30/

5年内有被列入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行为

20/

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20/

1.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一票否决(注:严重刑事犯罪是指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2.指标体系标准分值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3.申请人积分申请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已实现部门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参加积分应用的,上述指标计算截止时间为当期受理起始日的上月首日。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是在我市《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的修订版,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市民化,紧紧围绕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我市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以来,积分落户政策为流动人口融入杭州、落户杭州打开了一条新通道。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完善,重点考虑两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会议精神,调整完善积分指标体系,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等人员落户问题。

(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原办法》实施以来,成效明显,但在受理时间上,我市积分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后期经过资格复审和准落户分值划线等工作,准落户名单于7-8月份向社会公布,而教育局规定的入学报名截止时间为6月底,及时调整积分受理时间,可有效解决当年申请积分落户人员的子女入学报名时间与教育局规定时间不相匹配问题。

二、修订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

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4.《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

6.《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省13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1日施行);

7.《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8〕158号);

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29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22条,比《原办法》增加3条,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深化积分管理规定。授权积分应用管理部门可在具体应用政策中明确总积分相同情况下的排名方式。明确规定了积分应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时限。

(二)强化未成年人权利。基于未成年人普遍积分分值较低和对其权益的最大保护考虑,除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持证人本人可参与积分外,新增“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持证人,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父亲或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积分,依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三)固化积分应用事项。《新办法》中,将落户、入学、免费体检等公共服务和权益通过积分管理方式予以明确、固化,不断提高居住证含金量。

(四)优化积分指标体系。

1、提高就业和居住年限分值。落实国务院大督查精神。将《原办法》积分指标管理体系中“就业及参加社保”指标最高分值由75分提高到120分;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最高分值由45分提高到100分。

2、取消收容教育的减分指标。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将《原办法》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中收容教育减分指标取消。

3、强化招商引资贡献。将《原办法》“投资纳税”指标中“来杭投资企业”最高分值由10分增加至80分。强化政策引导,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4、强化社会服务贡献。将《原办法》“社会服务”指标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具体指标的最高分值由10分增加至20分。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社会服务贡献。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0571-8525184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